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602执2539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宗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判决确认由被执行人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056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8584元,扣除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5000元后共计42640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614元。但被执行人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254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汤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