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佳德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11民初764号
原告:***佳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曲背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471932352。
法定代表人:朱世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3885838。
法定代表人: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洞庭西路亚华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81249。
诉讼代表人:湖南利诚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097482690N。
法定代表人:刘立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佳德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7日向***佳德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佳德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佳德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288.38元,退还4644.19元。
审 判 长  黄天赤
人民陪审员  刘石山
人民陪审员  李步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颖媛
书记员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