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3民初44号
原告:华容县裕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徐三喜。
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
法定代表人:廖爱民。
原告华容县裕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华容县裕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以与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县裕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容县裕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2061元,由华容县裕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谢光泉
书记员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