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

岳阳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321号
原告:岳阳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接区望岳路高家组3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珍珍,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旅游北路(保障房小区)1栋。
法定代表人:廖爱民,执行董事。
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华容县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港西路。
负责人:宗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宗辉,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平,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人民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姜武,公司董事长。
原告岳阳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华容县分公司、华容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了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21)湘0602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9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在本院作出(2022)湘06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后,被告已经主动履行债务,原告岳阳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华容县分公司全部资金或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阳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华容县分公司银行存款199万元或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君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