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岳阳市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866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曙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英,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胜利西路胜利市场商业网点2栋1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4938587E。
法定代表人:龙玉舟,总经理。
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旅游北路保障房小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3885838。
法定代表人:廖爱民,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岳阳市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阳市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岳阳市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经过沟通,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市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6.12元,减半收取5,61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革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幸昀
书 记 员 陈岳凤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