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866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曙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英,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胜利西路胜利市场商业网点2栋1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4938587E。
法定代表人:龙玉舟,总经理。
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旅游北路保障房小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3885838。
法定代表人:廖爱民,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岳阳市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阳市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岳阳市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经过沟通,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市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6.12元,减半收取5,61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革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幸昀
书 记 员 陈岳凤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