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3民初2466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7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福,华容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一栋。
法定代表人:宗强,总经理。
被告:华容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鲇路。
法定代表人:刘腊军,院长。
原告***与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华容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四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燊
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