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248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湘岳,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颖,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
法定代表人:廖爱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2元,减半收取5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 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蜀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