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华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四川省华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7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20民终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街8号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华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854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波
审判员周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