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1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挂口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4934Q。
法定代表人:戴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1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应向岳阳市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59728.2元、办证费300元、评估费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57.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82.16元,承担执行费807.92元,共计62375.99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26、30、31日从***、***银行账户扣划执行款共计41138元至本院履行专户,于2022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0330元,上缴财政执行费808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611执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新云
审判员 赵津港
审判员 黄 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