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91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4934Q。
法定代表人:戴慧,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执行人:许艳平,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执行人:胡益,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艳平、胡益、***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湘069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艳平、胡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许艳平、胡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许艳平、胡益、***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19900元,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4698.5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益、***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已收到80000元款项,剩余239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6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60000元,被执行人胡益承担40000元,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剩余款项79900元由被执行人许艳平承担,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湘069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裁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建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危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