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2216号之二
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原告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川0116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书中“(2017)川0116民初2216号”补正为“(2017)川0116民初2216号之一”。
审判员 黄红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范仲卿
书记员王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