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2执1557号
申请执行人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罗洋。
申请执行人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川奥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46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本金98786.28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川奥电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川奥电梯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98786.28元。被执行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川奥电梯有限公司本金98786.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伍强
审判员晋兆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