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21民初1370号
原告: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7586505C。
法定代表人:高增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米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07140409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川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川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原告川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