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3208号
申请人: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四吉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金乐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振荣,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大源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吉达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吉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闽公司名下价值686,727.57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后本院对金闽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2019年1月29日,四吉达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其内容载明******;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彻底解决所有纠纷,经协商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据此申请贵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现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所有纠纷已然全部化解,故申请人特申请贵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银行账户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据此,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天府大道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44×××43)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