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民初325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代理人:梁国钊,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禹佳,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大源街104号4、6号2层。

法定代表人:冯针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小兵,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勇

人民陪审员  陈世超

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