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民初325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代理人:梁国钊,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禹佳,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大源街104号4、6号2层。
法定代表人:冯针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小兵,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勇
人民陪审员 陈世超
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