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四吉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执保43号
申请人: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四吉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金乐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振荣,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大源街。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
负责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吉达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吉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闽公司名下价值686,727.57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6,727.57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