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天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盛华环保有限公司与霍邱天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2787号
原告:苏州盛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鑫悦生活广场2幢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邱天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石店镇双庄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盛华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邱天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盛华环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盛华环保有限公司以起诉后被告霍邱天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盛华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5元,由原告苏州盛华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