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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575608543L。
法定代表人:张巍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0NT5Y。
法定代表人:唐云,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执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铭秦
审 判 员 王 彬
审 判 员 王高鹏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