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易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咸阳市秦都区西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L。
法定代表人:张崴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通过听取上诉人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被上诉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后,上诉人积极与被上诉人协调沟通,并于2022年3月9日向被上诉人支付50000元,尚欠被上诉人100000元工程款。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减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50000元。
被上诉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2022年3月9日向被上诉人支付50000元属实,同意在执行时予以扣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整及利息暂定为2万元(计息本金以15万元为基数,时间从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签订《沥青混凝土道路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履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685780元,尚欠150000元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沥青混凝土道路专业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85780元后,尚欠150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150000元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最后一次对施工实际吨位结算日期不明确,故被告的付款期限亦不明确,原告请求的迟延付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一份,用以证明其2022年3月9日向被上诉人支付50000元的事实,被上诉人对该事实无异议,应予以认定。二审查明其它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对因履行双方签订的《沥青混凝土道路专业分包合同》,被上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前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150000元未付的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当天(2022年3月9日)向其支付50000元的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在执行中予以扣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2022年3月9日支付给被上诉人的50000元在一审判决中未涉及,可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除,故对上诉人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庞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琳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现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风险告知如下:
一、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采取如下措施: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限制消费;3、限制出入境;4、征信系统记录;5、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6、罚款、拘留。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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