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4财保130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大厦XX层XX、XX室(现住址西安市XX城XX路XX号XX座XX路)。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号楼XX层XX室(现住址西安市未央区XX路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涛,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陕0404财保13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复议称:2021年3月23日,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沥青路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秦汉新城已移交市政道路及桥梁中修大修工程(XX路、XX路)项目中路面沥青刨铣,基层二灰碎石等工程交由被申请人施工完成。申请人按照施工合同第二条、第五条方式给被申请人结算并支付款项。合同第五条支付方式中第5.1款约定:“该工程乙方队伍进场后,其先期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根据……。本合同款项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业主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比例,如业主方未向甲方足额支付等比例工程款,则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付款权利。”目前涉案项目已经完工,业主方向申请人仅仅支付了500万元(根据施工合同价格仅为合同价的10.7%),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5342952.7元(为其给某某公司开票金额的45.07%),明显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支付比例,根据双方约定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的工程款,未到付款节点,也未达到付款条件,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不会得到支持。但被申请人恶意保全申请人账户高达900万元,造成申请人无法及时向其他合同相对方支付款项,造成申请人信誉受损,可能面临新的诉讼。故复议申请人申请撤销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解冻账户九百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20948.78元,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该保全行为程序合法,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4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本案系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其向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比例,明显超出双方约定的业主方向复议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比例,故未达到付款条件的理由系案件实体审查范畴,需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的裁判文书确认,不属于诉前保全案件的审查内容。故对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 判 员  杨    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卉君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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