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被告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下欠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600569.53元。被告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0元,被告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00000元,被告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00569.53元。二、如被告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对被告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未到期的付款申请强制执行(但应扣除被告已付的款项)。三、如被告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协议付款义务,被告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应承担以未付款项数额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0%计息)。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3604元减半收取2180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00569.53元及利息48847.2元(2022年8月10日-2023年1月18日);承担案件受理费21802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41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坤盛源硕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0381.7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