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1853号 申请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申请人:陕西大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人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大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128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上述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582237.49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3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74318.99元;除上述查控财产外,再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该保全案件保全事项未能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2)陕0104执保1853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288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