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7851号
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陕西鑫桥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0元,减半收取4995元,由原告陕西岳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易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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