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鑫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新勘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州鑫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1民初6938号
原告:徐州新勘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汉城西路九里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徐州新勘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徐州市。
被告:徐州鑫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文亭街8号文亭金座808室。
法定代表人:魏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新勘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鑫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新勘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新勘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新勘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徐州新勘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赫子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