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312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龙楼村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