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423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东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22)陕0423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泰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陕西东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41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受理费136.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工作及采取的措施:1、制作并送达了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泰置业有限公司报告当下及前一年财产状况。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存款信息,同时查询了其工商档案信息,车辆档案信息,网络支付,保险等信息。目前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目前,已对***泰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我院与申请人陕西东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进行了告知和说明。同时要求其再提供***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以上执行行为及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