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29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志均,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小虎,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友,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长青。
一审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一丁。
再审申请人杨志均、崔小虎因与珠海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爆破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3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杨志均、崔小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对涉案工程量进行实测,证明被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8.8万立方米,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13万立方;原审判决根据双方在一审中对现场工程量意见一致,推定工程量有130000立方米明显错误,应以实测的为准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实测,而不能推定。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亦明确记载被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为8.8万立方米,再审申请人之所以没有在该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是因为规定该表记载的工程量没有异议,故没有签名。原审判决不当,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根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本案争议焦点系珠海爆破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量。
经本院调阅的一审庭审笔录表明,在一审庭审中,法官询问珠海爆破公司以及杨志均、崔小虎:“双方是否确认现在已经完成的施工量是13万立方米?”珠海爆破公司回复:“施工量有13万多方。”杨志均、崔小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复:“确认已经完成工程量是13万方。”上述事实表明,杨志均、崔小虎在原审诉讼中均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为13万立方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因此,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珠海爆破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量为13万立方米于法有据,没有明显不当。杨志均、崔小虎对此表示异议,但其申请再审提出的事实理由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故本院综合全案的情况,认可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认定,不再赘述。对杨志均、崔小虎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志均、崔小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周小劲
审判员  洪望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