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抗99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兴业路*号**栋**号铺。
法定代表人:郑长青,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某,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微,女,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标,男,200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法定代理人:董某(龙标母亲),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柏新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蔡美福,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胜倍,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正良,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申诉人珠海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董某、龙微、龙标、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柏新股份经济合作社、谢胜倍、李正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873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8〕4400000017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张永明
审 判 员 谭 甄
审 判 员 何曲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艾 荣
书 记 员 钟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