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破申577号
申请人: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配批发大市场X11栋001-0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国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新村小**组6号。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25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湘0121执5573号决定书,以湖南国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给付义务,且明显缺乏给付能力为由申请将上述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曹 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