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557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配批发大市场X11栋001-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国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新村小**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8NXG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6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国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0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国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2月20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国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0月28日,本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国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记录。
2021年10月29日,本院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湖南国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注册登记地的财产进行调查了解,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国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本院再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2021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本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依法接收并移送。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205000元及利息19651.53元、诉讼费、保全费3881元、执行费2975元,合计231507.53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