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2执330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782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8日向前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前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3696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3369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