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

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5民初1841号
原告: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娜,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堃,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湘昌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匡丽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