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11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顺城区新华大街**。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该单位理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汤图乡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胡纪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胜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抚区千金路南段**楼。
法定代表人纪丰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抚顺胜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0411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411执14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松
审判员 程艳丽
审判员 李亮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