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11执54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91210421716449444F,住抚顺市抚顺县上马乡。
被执行人:抚顺市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21042167688386XL,住抚顺市抚顺县上马乡温道村。
被执行人:曲某某,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艾某某,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孙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与被执行人曲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71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抚顺市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清原镇××-1、清原镇××-2、清原镇××-3、清原镇××-4、清原镇××-5、清原镇××-6、清原镇××-1、清原镇××-2、清原镇××-3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谈德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