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11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光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刘尔小区1号楼4号门市104房间。法定代表人:惠建禄。
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汤图乡河东村。法定代表人:胡纪森。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光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辽04民终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信息和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11执13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松
审判员 程艳丽
审判员 李亮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