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2执1172号
申请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街2号。
负责人:张庆党,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汤图乡河东村。
被执行人:抚顺市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汤图乡汤图村。
被执行人:曲华,女,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孙春,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曲柄任,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4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曲昭奇,男,1950年6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杜新,女,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蒋文清,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张艳霞,女,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执行(2020)辽04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诸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依法冻结了所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已执行回款736881.47元。其余银行账户中均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本院依职权将所有被执行人中的自然人以及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经过本院工作,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未在一个月内提供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04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冯国宝
执 行 员 徐新明
执 行 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邓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