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21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汤图乡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胡纪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9)辽042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89,180元及利息(利息给付时间从2019年6月6日始至给付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9)辽042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369,180元及利息(利息给付时间从2019年6月6日始至给付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三、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无存款等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有应收工程款320,004.23元(已暂扣)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部分欠款132,295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抚顺市长顺电子通讯线路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