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朝阳电力安装修试有限公司

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益阳朝阳电力安装修试有限公司、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903民初2862号
原告: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益阳朝阳电力安装修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孙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朝阳电力安装修试有限公司、被告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黎丽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皮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