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2146号
原告:高来银,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宜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4层1**5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工业园区1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来银与被告北京宜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然园林公司)、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来银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宜然园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关街道办事处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来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宜然园林公司、城关街道办事处支付高来银园***工程款7536729元;2.判令支付高来银园***的工程款7536729元由宜然园林公司、城关街道办事处互付连带责任;3.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045元由宜然园林公司、城关街道办事处承担。事实和理由:宜然园林公司于2015年6月4日与高来银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高来银作为项目承包人,承包宜然园林公司与城关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绿化施工范围和工程内容。工程名称为:北京市房山区2015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项目(城关街道办事处2标段)。工程地点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京昆高速绿化通道建设项目区。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中全部绿化内容。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示范围内的绿化全部内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发包人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工程合同价款为31953010.75元,以最终结算审计结果为准并支付到甲方账户的实际价款为准。合同还约定,宜然园林公司支付给高来银的款项必须首先支付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只有本工程的全部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才能支付其他款项。城关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4月16日与宜然园林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工程名称及工程地点与宜然园林公司与高来银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的工程名称及工程地点相同。高来银按照合同要求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宜然园林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宜然园林公司共拖欠高来银园***工程农民工的人工费7536729元。宜然园林公司拒不支付高来银人工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关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之规定,城关街道办事处应与宜然园林公司对支付高来银人工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高来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宜然园林公司辩称,不同意高来银的诉讼请求。根据我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第2款的约定,我方收到城关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款30355359.5元,扣除税金、管理费以及保证金后支付高来银共计25891393.92元。我方履行了付款义务,而高来银并没有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没有交给我方任何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农民工工资表等;同时,在2020年6月还发生了农民工讨薪事件。农民工欠薪的真实性有待核实,我方认为高来银提供的工资表真实性存疑,我公司至2020年5月从未收到过该项目农民工讨薪的投诉,农民工工资诉讼时效为一年,现在提出讨薪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2019年3月,我方考虑到高来银的实际困难,破例提前向高来银退回100万元保证金,高来银向我方出具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约行为的承诺书,但一年之后高来银背信弃义,恩将仇报。另外,高来银提供的55人33个月的工资表,我方认为工资偏高、工时偏多、不合理。正常情况下应是工期首尾员工较少,工期中段人员较多,不可能55人同时进场,工资表严重偏离实际。即使经查明真的存在诉讼时效内的欠薪情况,也应当由农民工本人提起诉讼,高来银不能代表农民工提起诉讼。综上,2020年6月高来***要保证金为目的,先是由***等人拨打12345,房山劳动监察大队要求举报人到场,但举报人拒绝到场,监察大队无法证明其真实性。高来银等人到西城区申请劳动仲裁,后因证据不足撤诉。同时,***和高来银在房山劳动监察大队、***到公司座谈、和***的通话记录中均提出索要359万元的农民工工资,该数额与200万元保证金加上159万元合同价款的工程尾款相一致。但到了2022年,高来银在得知审计结果超出了合同价后,将索要农民工工资金额提高至753万元,这实际是200万元保证金,加上553万元工程尾款。高来银在恶意投诉和举报无果的情况下,炮制本案诉讼金额的工程款,实际上是索要保证金和工程尾款。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本身就是高来银严重违约,我方不敢退还保证金,高来银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声誉,我方要求高来银对我公司赔礼道歉、承担违约责任。我方不同意支付保全保险费用。我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高来银必须先说清楚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如果是真实存在的,我方后续的工程款会优先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然后我方再对高来银本人进行追偿。如果农民工工资说清楚了不存在,我方要求高来银赔礼道歉,并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之后,我方把工程款如数交付给高来银,所需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高来银需提交所有的竣工资料。
城关街道办事处辩称,首先,转包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未通知我方私自将《北京市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给高来银。其次,城关街道办事处依据合同已经向宜然园林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项,我方只在欠付承包人的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城关街道办事处截止到今天,共计支付给宜然园林公司工程款30355359.5元,尚欠付工程款5536729.1元。(三)此工程为国家拨款工程,工程款项拨付及支出需要通过相关管理单位审核通过,我单位在工程款项到账后十五日支付给对方。故我单位只在未支付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工程款到账后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支付。第三,不同意支付高来银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用、诉讼费、诉讼保全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6日,城关街道办事处(发包方)与宜然园林公司(承包方)签订《北京市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宜然园林公司需具备一级资质,工程名称为北京市房山区2015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项目(城关街道办事处2标段)(以下简称2标段造林工程),工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京昆高速绿色通道建设项目区,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中绿化全部内容,承包范围为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的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工程、灌溉工程、作业道等工程,工程总面积1235.50亩。工程合同工期为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259日历天。第20条合同价款约定为31953010.75元,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第23条工程款支付约定,城关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政府专项拨款后应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工程审计结束后30日内拨付至审计价款的90%,在养护期满后拨付其余价款。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格以政府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果为准。第31条质量保修约定,绿化种植工程养护期1年,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备案之日起计算。***代理宜然园林公司签署合同。
2015年6月4日,宜然园林公司(甲方)与高来银(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高来银作为项目承包人,承包宜然园林公司与城关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绿化施工范围和工程内容,履行宜然园林公司与城关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关的合同义务。高来银对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在接受宜然园林公司监督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高来银同意并承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宜然园林公司的绿化部分义务均由高来银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全面管理、质量、工期、安全与文明施工、施工过程资料等等)。内部承包合同中对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期、工程内容的约定与施工合同相同。内部承包合同同时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城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施工图纸所示范围内的绿化全部内容,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为31953010.75元,以最终结算审计结果为准并支付到达宜然园林公司账户的实际价款为准。养护期1年。内部承包合同就宜然园林公司与高来银之间价款结算约定于管理费及税费缴纳条款,约定高来银在承包期内,按工程合同总价的8%向宜然园林公司交纳管理费及税金;管理费由宜然园林公司在每笔款到账后按比例扣除(多次扣取)。高来银向宜然园林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0%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为城关街道办事处支付的每笔工程款到达宜然园林公司账户后,宜然园林公司从支付给高来银的工程款中扣取;高来银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扣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涉及相应款项后,宜然园林公司一次性退还。宜然园林公司在收到城关街道办事处工程款后且高来银提供所有付款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工程款,如延期按每天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高来银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有***园林公司所承包工程的约定,以宜然园林公司的名义履行相应的全部合同义务。宜然园林公司支付给高来银的款项必须首先支付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只有本工程的全部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才能支付其他款项。在宜然园林公司收到城关街道办事处退还的施工合同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后,高来银退还宜然园林公司授权的项目经理部公章(如果有),向宜然园林公司提交本合同约定工程的全套完整竣工验收资料7个工作日内,宜然园林公司退还高来银所交的履约保证金(扣除施工过程中各种罚款后的余款,如果有)。
2标段造林工程实际由高来银组织施工,宜然园林公司基本不参与施工过程。2017年12月15日,工程竣工并移交完毕。高来***审中表示可以向宜然园林公司提交全部工程资料的复印件。
据咨农地〔2021〕251号《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房山区2015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报告》显示,城关街道办事处包括房山区2015年村镇周边绿化建设工程、京昆高速绿色通道建设工程、南水北调巡线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3个项目区,共划分为3个标段,其中2标段造林工程上报结算金额35892088.60元。该审核报告未对2标段上报结算金额进行核减。该审核报告的附件项目资金支出及应付款明细中列明,2标段造林工程已付款30355359.50元,应付款5536729.10元。
城关街道办事处已向宜然园林公司支付2标段造林工程的工程款30355359.5元,尚欠付工程款5536729.1元;宜然园林公司已向高来银支付25891393.92元。高来银于诉讼中明确,审核确认的工程总价扣除8%税费后为33020721.51元,扣减宜然园林公司已付款金额后仍余7129327.59元;因高来银仍欠付工人工资7536729元,故而按照欠付工资金额提出本案诉讼请求。
法庭就2标段造林工程实际完全由高来银施工一事进行询问,宜然园林公司与高来银均**,高来银借用宜然园林公司资质取得施工项目。城关街道办事处表示并不知晓高来银挂靠宜然园林公司一事,主张施工合同无效。城关街道办事处同意对外支付剩余工程款。
庭审中,高来银提交农民工工资汇总表,宜然园林公司与城关街道办事处对真实性均不予认可。高来银于起诉状中称宜然园林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均为工人工资,**审中明确其主张的款项为工程款。宜然园林公司提交付款对账单,并**在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未始终按照该合同约定的10%比例扣除并保留保证金,宜然园林公司收到城关街道办事处付款后扣除10%的保证金及8%税费后,又在82%的付款比例之外向高来银付款100万元。高来银认可付款对账单的真实性。宜然园林公司提交保证书、社保局询问书、行政建议函、仲裁申请书以及录音光盘,以证明未欠付2标段造林工程工人工资;在宜然园林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委托人***与高来银的录音中,出现高来银称催要工人工资359万元目的为催要保证金200万元等内容。高来银认可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高来银申请对城关街道办事处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高来银借用宜然园林公司资质与城关街道办事处签订施工合同,承接2标段造林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高来银与宜然园林公司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实为高来银借用宜然园林公司资质,规避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对此法律给予否定性评价,应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于价款金额,2标段造林工程已竣工交付,本院参照审核报告价款确认工程总价款,城关街道办事处亦同意对外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高来银主张因工人工资金额超过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故要求按照欠付工人工资金额支付工程款;高来银所示证据不足以证明欠付工人工资金额,其以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的约束印证仍有工人工资未付的推导过程亦不成立,故其主张的超过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比例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宜然园林公司所述因可能仍有工人主张工资及高来银未提交资料故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之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付款主体,城关街道办事处同意对外支付款项,对于直接向高来银给付价款亦不持异议;城关街道办事处未付款金额低于本院确认高来银应取得金额,故由城关街道办事处将未付款项5536729.1元直接支付高来银为宜;差额部分1592598.49元由宜然园林公司支付。高来银要求宜然园林公司与城关街道办事处就未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高来银申请对城关街道办事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交纳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用,财产保全系为保障债权实际获得偿付,就本案而言未见给***,故高来银申请保全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均由高来银自行负担。此外,高来银系挂靠于宜然园林公司取得案涉工程,其并非与城关街道办事处缔结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亦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系基于城关街道办事处的付款意愿及对付款便利的考量裁判城关街道办事处直接向高来银给付价款,故此部分诉讼费用由高来银自行负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宜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高来银工程款1592598.49元;
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高来银工程款5536729.10元;
三、驳回高来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79元,由高来银负担25458元(已交纳),由北京宜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高来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