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27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万达影城保洁员,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北京宜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4层1**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宜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