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4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爱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爱上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南向经济社道125号内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审被告:云南钢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昙小路云南省有色地质研究所家属区6幢2单元附1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爱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云南钢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7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东爱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爱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爱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05元,减半收取为267.025元,由上诉人广东爱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国平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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