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双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8民初4237号
原告:河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北谈固大街西北宋路南嘉和城6-3-902。
法定代表人:李平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红,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缺,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以北清真寺街以东华泰家园10-1007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河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河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永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