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桃江县盛丰青蛙养殖场、桃江县水利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9民终8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桃江县盛丰青蛙养殖场,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马迹塘社区龙山咀组。
经营者:胡江丽,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云,男,该养殖场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水利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符心冰,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该管理中心主任。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莫伯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念东,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桃江县盛丰青蛙养殖场(以下简称青蛙养殖场)因与被上诉人桃江县水利局、桃江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利建设中心)、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等形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蛙养殖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云,被上诉人桃江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中心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庚申,被上诉人水利开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念东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蛙养殖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桃江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共同赔偿青蛙养殖场财产损失297180元和评估费4500元;2、由桃江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青蛙养殖场开始养殖青蛙,该养殖场一直由楠木村水库供水。2019年10月,桃江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对该水库进行冬修。开工后,由于施工不严谨、监管不到位以及野蛮施工等违法行为,导致工程工期延误,楠木村水库2020年春季无法正常蓄水,严重影响下游养殖业生产。特别是2020年4月27日、28日,施工队伍在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对楠木村水库灌注水泥浆,并任由水泥浆流向下游渠道内,导致青蛙养殖场16亩蛙苗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7180元,花费评估费4500元。
桃江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中心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水利开发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青蛙养殖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桃江县水利局赔偿青蛙养殖场直接经济损失297180元;2、判令桃江县水利局赔偿青蛙养殖场价格评估费4500元;3、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作为桃江县水利局下属二级事业编制机构,也应对青蛙养殖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30日,水利建设中心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水利开发公司(乙方)签订《桃江县马迹塘镇楠木村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1、承包项目内容:桃江县马迹塘镇楠木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坝体防渗、坝顶路面加固、坝坡整修及坝脚加固、泄洪工程、输水工程等(具体内容见工程量清单)。2、施工工期:本工程于2019年12月1日开工,至2020年3月31日完工,总工期120天(如遇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工期顺延)等。水利开发公司承包工程后对水库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水利开发公司建议对原上游坝坡护坡砼维修加固,并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并取得业主单位水利建设中心、审批意见单位桃江县水利局同意。该工程于2020年4月底竣工。
2019年3月1日,青蛙养殖场与桃江县马迹塘社区龙山咀组村民周志川等人签订了八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转包)合同》,承包了村民粮田14亩从事青蛙养殖生产经营。2020年4月27日,青蛙养殖场向桃江县马迹塘镇府马迹塘社区提交关于楠木村水库塘坝维修影响养殖的报告,报告载明“楠木村水库于2019年进行塘坝维修,由于维修时间长,影响蓄水,至此现楠木村水库严重干涸,影响下游的种养殖,特别是我青蛙养殖场,蛙苗无法培育,造成大面积死亡,由于缺水,蛙苗损失十二亩。”2020年9月25日,青蛙养殖场又向桃江县水利局提交报告一份,报告载明“(楠木村水库)延至2020年开春后的4月28日才正式冬修完工。至此水库一直无法正常蓄水,4月28日之前一直干涸无水放流,加之今春天干少雨,楠木村水库一直到5月25日才开始少量蓄水,青蛙养殖场每年3月-5月为青蛙育苗(蝌蚪)的繁殖培育期,而恰好楠木村水库在此期间干涸无水,致使养殖场无水浇灌,育苗无水缺氧,蝌蚪苗大面积死亡……。”另查明,青蛙养殖场在一审中当庭陈述“2019年10月份就清楚水库开始放水维修,几天后就已经清空。”还查明,根据青蛙养殖场的委托,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长天时价标益字(2020)第141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青蛙养殖场成本及可获得收益损失297180元,评估费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青蛙养殖场的主张,评述如下:青蛙养殖场主张桃江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未在工地现场树立项目公示牌,未明示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现场负责人名及联系方式,未明示工程工期、工程总造价,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青蛙养殖场还主张施工队伍野蛮施工,桃江县水利局监管不到位,以上事实青蛙养殖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即便存在以上行为、事实,也属于工程施工管理范畴,该行为、事实与损害事实无必然因果关系。青蛙养殖场还主张工程延期导致无水,桃江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为,水库除险加固,利国利民,水利工程本身的正当性无须赘述。桃江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因发现安全隐患增大工程量及众所周知的疫情的原因,实际工期延长约一个月,也并无不当;水库除险加固中,须放水清库众所周知,青蛙养殖场经营人员也参与了水库放水,故青蛙养殖场应当知道水库除险加固过程中,水库无水的事实;青蛙养殖场陈述水库未完工,有雨水勉强维持,结合青蛙养殖场作为专业养殖户,明知水库无水,仍购进蝌蚪的事实,可以确认水库无水并不必然导致蝌蚪死亡,故蝌蚪死亡原因不能归于水库无水。青蛙养殖场另主张灌浆污水进入养殖区导致蝌蚪死亡,青蛙养殖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且青蛙养殖场在多次向村委、政府等部门反映中均未提及,有违常理,故对青蛙养殖场主张的该事实不予采信。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桃江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桃江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的行为与青蛙养殖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故对青蛙养殖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青蛙养殖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6元,减半收取2913元,由青蛙养殖场负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上诉人青蛙养殖场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湖南省渔业资源环境监测站专家咨询意见书一份,欲证明长期的缺水环境会导致蝌蚪长时间处于应激状态,不能进食、直接死亡;混凝土泥浆水为强碱性废水,直接进入蝌蚪沟将导致灼伤蝌蚪皮肤,引起败血症等疾病死亡、附着在鳃表面造成蝌蚪窒息死亡。证据二、社区关于桃江县盛丰青蛙养殖场缺水的证明材料,欲证明水库维修影响养殖,取水补救措施未能成功。
桃江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中咨询专家的身份及签名有异议,咨询的意见不完整,不具备专家咨询意见的形式和内容要件,且也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证据二,没有负责人签名,没有联系方式,不符合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对证据一,湖南省渔业资源环境监测站专家咨询意见书系原件,具有咨询单位盖章和咨询专家签字,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咨询意见的内容载明了缺水环境和泥浆水对蝌蚪生存的客观影响,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二,该份证据主要反映青蛙养殖场取水补救不成功的情况,结合蝌蚪死亡的结果,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二审经审理查明:楠木村水库系灌溉水源,水利建设中心发包水利开发公司对水库进行维修。在水库维修时,水库干涸无法蓄水。水库修缮后验收试水时产生泥浆水,泥浆水经水库下游的渠道流入青蛙养殖场。根据湖南省渔业资源环境监测站专家咨询意见书,长期的缺水环境会导致蝌蚪长时间处于应激状态,不能进食、直接死亡;混凝土泥浆水为强碱性废水,直接进入蝌蚪沟将导致灼伤蝌蚪皮肤引起败血症等疾病死亡、附着在鳃表面造成蝌蚪窒息死亡。另,水利建设中心系桃江县水利局的二级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水利开发公司系桃江县水利局投资的公司。
除上述事实外,二审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桃江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应否赔偿青蛙养殖场损失。如需赔偿,责任主体和数额如何确定。现评析如下: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维修水库导致水库缺水,无法为下游提供灌溉水源,维修验收期间试水的泥浆水排入蛙塘,而缺水和泥浆水均能导致蛙苗(蝌蚪)死亡。尽管水利建设中心、水利开发公司维修水库的行为客观上对青蛙养殖场造成了损失,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青蛙养殖场作为专业的养殖机构,在明知水库维修期间无法蓄水,仍坚持引进蛙苗养殖,增加了养殖风险,故对蛙苗若因缺水导致死亡的结果负有责任,作为建设单位的水利建设中心不应为此承担责任。又因水利开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在水库修缮后试水验收时产生泥浆水,经渠道直接流向蛙池造成蛙苗死亡,其应向青蛙养殖场赔偿损失。根据本案实际,本院酌情认定水利开发公司补偿青蛙养殖场损失的30%即90503元(301676.82元×30%)。桃江县水利局未实施相应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青蛙养殖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规》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民初25号民事判决;
二、由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桃江县盛丰青蛙养殖场损失90503元;
三、驳回桃江县盛丰青蛙养殖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26元,减半收取2913元,由桃江县盛丰青蛙养殖场负担2040元,由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26元,由桃江县盛丰青蛙养殖场负担4079元,由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陈运泉
审判员  昌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洁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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