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芙蓉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莫伯科,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681执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巢 烨
审 判 员 王凤鸣
人民陪审员 林 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