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抗20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芙蓉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莫伯科,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汩罗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汩罗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曹雄,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汩罗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汩罗市。
原审第三人:张辉宇,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申诉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曹雄及原审第三人张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再42号民事判决,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湘检民(行)监[2018]4300000004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敏
审 判 员  陈 辉
审 判 员  韦 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晗希
书 记 员  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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