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681执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莫伯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民再42号、(2015)汨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199289.7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5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向**追偿;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2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94元,共计546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0272元,由被执行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319元。
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己履行140930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対(2016)湘06民再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责任部分终结执行。
二、依法対(2016)湘06民再4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湘0681执14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申请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凤鸣二0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