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一初字第247号
原告***,男。
被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会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江西省九江县庐山东路91号。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