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483民初169号
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159314538L。
法定代表人:罗会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5352808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欠款230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江西勤德实业天湖壹号开发项目的采购供水、排污设备采购安装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合同总价为128000元。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预付20%。2、设备开始安装后付60%。3、调试完成后付15%。4、5%的***一年后支付。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向被告及时供给了设备,并安装调试正常,被告员工进行了签收、验收确认。但被告仅支付105600元,尚欠23050元。
被告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0日,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天湖壹号开发项目的供水、排污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交由原告进行施工。第五条约定,该合同工程造价总价为128000元。该合同还分别对甲乙双方的责任、工期延误、付款方式、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维修、工期等作出了相应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105600元。尚有22400元价款没有支付。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提货验收单、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28000元,被告支付了价款105600元,尚有价款22400元没有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3050元,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日止,合同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2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二、驳回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