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6287号
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会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省如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如水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