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21民初1050号
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庐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159314538L。
法定代表人:罗会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建设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22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私下调解达成一致,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双方私下调解达成一致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江西达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